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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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一、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      

“热带农林生物灾害绿色防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的审批。实验室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方针,为植物保护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提供良好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平台。实验室在运行管理与开放合作机制方面积极探索,通过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方式,凝聚一批高水平的专家与学者,取得若干重要的成果,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博士生和研究生。

1、实验室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设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名,专职秘书1人。实验室主任根据教育部对重点实验室主任的条件和要求,公开进行招聘。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学术年会,研究、发布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负责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运行经费的使用管理,设备的更新、引进,以及协调各研究方向的合作,负责实验室用房调配,为科研以及办公提供良好的环境。

2、积极探索实验室管理模式的创新

实验室成立综合实验平台建设总体组,负责综合实验平台的规划设计,审查各研究方向的研究计划,协调各个研究方向的研发进度等。为落实综合实验平台的建设目标,总体组每月定时召开一次例会,对各研究方向的工作进展进行检查,实施过程监控。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设置相应研究室,各研究室实行首席教授负责制。首席教授把握研究方向的研究内容,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验室采用两级模式进行管理,各研究室的人员聘任与考核由首席教授负责。

针对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工作的不同性质,实验室对基础理论研究人员的考核周期一般为5年,技术与平台建设人员考核周期一般为3年。

3、建立和落实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实验室直接依托于海南大学,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验室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人、财、物、教学、科研及服务等进行全面管理。实验室在筹建阶段制定有相应的“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等。实验室设专职秘书1名,协助行政主任完成实验室的日常行政管理、会议组织、文件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

4、构建和谐进取的实验室文化

一个实验室的兴旺与发展与其是否具有良好的文化氛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前提下,实验室注重人性化的管理,提倡团结进取、合作共享的团队精神,通过学术研讨、合作攻关以及各种文体活动吸引人,培养人。

二、人员聘用及流动

实验室拥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实行聘任制。聘任研究方向首席教授、专职助理和若干名专职研究人员等组成实验室固定人员。

实验室将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注重引进高级人才,向国内外招聘杰出专家,充实各研究方向或新创相关研究领域。

建立相应的聘用人员岗位业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科研津贴挂钩,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实验室将名单上交学校作流动待聘人员处理。“竞争与合作”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将有利于保持实验室人员的先进性与活力。

三、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实验仪器的管理与维护是实验室的基础工作,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对于所有10万元以上的设备均分配到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保养以及对使用人的培训等。每个大型设备均有独立的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状态以及使用情况。实验室制定了详尽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保证设备的完好、共享和对外开放。

四、实验室的开放合作设想

1、与国内相关单位合作

为保证实验室在国内的先进性,加强与国内有关研究院所和实验室的合作研究和交流,包括合作研究、成果、资料与资源共享等。

2、国际交流与合作    

实验室具有较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关系,近年来主办或参与多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此基础上,实验室广泛吸收国外学者来本实验室进行交流学习,同时鼓励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和博士、硕士研究生出国进修和学习,建立了科研人员“请进来,走出去”的交流模式,常态化化开展学术活动,每年举办学科内骨干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学术研讨会,2-3年举办区域性学术研讨会,4-5年举办或承办一次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3、开放课题资助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开放课题分成定向公布及自由申请两类,第一类为实验室当前的攻关方向,在开放课题指南中明确规定,第二类为自由申请课题,主要鼓励研究人员在与实验室研究内容相关方向自由探索、创新。除开放课题外,实验室还积极探索仪器设备,尤其是实验平台的对外开放,利用设备优势吸引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优秀学者自带课题到实验室,以实验室资助仪器使用费的方式,进行合作研究,促进学术思想和研究项目的交流。


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卫及清洁卫生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和清洁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 做好保密工作,是实验室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实验室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实验室保密内容
( 不限于此 ) 包括实验材料、菌株、实验记录、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科学研究课题的思路、技术路线等,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均不得向实验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如因科研需要必须与有关单位交换实验材料的,必须向实验室报告,征得实验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实验室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与实验室签定合同时,其合同中必须有与保密相关的合同条款。
二、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是实验室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和保证,因此全体工作人员务必自觉维护和严格遵守实验室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其有关制度如下:

   1.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2. 剧毒物品管理办法按本手册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3. 病原微生物的管理按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执行。
   4.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装接新的电源插座。烘箱等电热设备要根据样品的性质设置在安全的温度范围,用完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5.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开。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有安全隔离距离。
   6. 做易燃液体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
   7. 不得放置化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 在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害气体实验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9. 实验室预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各研究室或各课题组要指派专人负责与管理,其管理人员均应参加学校安全消防的培训。
   10. 防盗是全室工作人员义务和责任,因此人人必须提高警惕和增强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各室安全防范工作。
   11.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使用和处理规定。
   12. 遇水灾,应及时关闭本楼外总水阀;遇火灾,及时切断电源,火源,并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遇盗窃,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校保卫处报警。

 


重点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一、    
   1.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试验人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3.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4.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实验室给予表扬和奖励。      
   5.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实验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管理机构
   1. 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实验室领导统一领导。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2. 学校保卫处及教学科研服务中心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3. 教学科研服务中心的教学设备科负责学校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工作。
   4. 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 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 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一旦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5. 由各单位任命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任意调换。
   三、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1.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2.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3.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4.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6.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7.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8. 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9. 在假、节日期间,不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10.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 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 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 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7)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11. 储存化学危险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12. 化学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
   四、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1. 各研究室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化学危险品计划,由各研究室负责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用途并填写“重点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学科研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设备科严格按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2. 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爆炸物品,由研究室负责人提出申购计划,填写“重点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学科研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由教学科研服务中心设备科统一采购,由研究室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领用。购买剧毒品、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危险物品购运证》才能采购。
   3. 采购进来的化学危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实验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4. 特殊需要使用剧毒品、爆炸品,使用人应详细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管理人处登记领用。    
   5.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得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6. 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化学危险品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渣、废液(如用EB染色的凝胶,EB区内使用过的手套、纸等废弃物,银染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必须认真填写化学危险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五、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1.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2.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3.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5.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6. 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等由重点实验室、教学科研服务中心、保卫处负责。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     重点实验室是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及开发研究的实验室,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运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标准"严格要求。
   二、     进入中心实验开展实验必须经过值班管理人员许可
   三、     实验者有责任和义务在工作后将其弄脏的实验区域清理干净,以保持仪器、桌面及实验室地板的清洁。如不清扫者,管理人员有权指出并做出处理。
   四、     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擅自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五、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值班管理人员。凡对仪器、设备不熟悉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按照处罚条例执行。
   六、     仪器设备使用时必须按规定逐项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表正在运行的仪器, 不得提前填写使用时 (有定时控制的仪器设备除外)。未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而使用仪器的视为主开机值班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理
   七、     对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如PCR仪等实行提前预约使用制度,使用者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试验。超时不用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取出样品,做好机内外的卫生,以避免损坏仪器或影响他人使用。
   九、     对于未按规定填写使用登记表进行试验一经发现值班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按要求补填使用登记表, 并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十、     所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使用者必须先填写“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未经管理人员授权,使用者不得动手操作。其原始随机资料编入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十一、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由仪器设备科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装, 否则后果自负。
   十二、  所有仪器设备的随机附件和替换零件由仪器设备科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十三、  大型精密仪器用计算机上禁止装其它无关的软件。
   十四、  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搬动,如情况特殊确需搬动者,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搬动,使用完毕后,立即放回原处,并经管理人员检查。

 

重点实验室防火安全规定


   一、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二、 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三、 电热干燥箱要保证设置在不会燃的温度范围,严格控制烘烤温度。 用毕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
   四、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气瓶要有专人管理,搬动气瓶或其它物品、设备时要做到绝对不撞击到气瓶。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易燃物品。
   五、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六、 使用有毒物质或做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时,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厨内进行。
   七、 实验室配备的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由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灭火器能否正常工作,实验室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
   八、 下班或节假日由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切断电源、火源,关闭门窗、水电。


重点实验室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学术论文与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是衡量和体现科学研究成就的重要的两个方面,为了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努力做好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术水平,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经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研究和全室固定研究人员讨论通过,决定对本室研究人员发表的科技论文和获奖成果实行奖励,办法如下:
   一、 实验室每年从运转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学术论文与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基金”。
   二、 凡以本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的学术论文和获奖的科研成果,实验室给予全额奖励。
   三、 发表学术论文有2个或2个以上署名的,根据署名位次及比例进行奖励,署名2个单位的,奖励比例为 6:4, 署名 3 个单位的,奖励比例为 5:3:2
   四、 获奖科研成果由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根据单位数(一般不超过 3 个单位)及署名位次按比例进行奖励,署名2个单位的,奖励比例为 6:4, 署名 3 个单位的,奖励比例为 5:3:2
    五 没有本实验室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获奖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六、 奖励标准

  (一)学术论文

      1. 凡在国际著名杂志 "Nature" "Science" 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50000 元。

      2. 凡在 SCI 刊源上发表并被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基数1000元,影响因子超过 1.0 的论文乘以影响因子点数。

      3. 凡在国外刊物和出版物及国内核心刊物 (一级学会主办杂志) 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 ) 科研成果
       1. 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三大奖,各级别奖均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每项奖励 50000 元,二等奖每项奖励 30000 元,三等奖每项奖励 10000 元。
       2. 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三大奖各级别奖均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每项奖励 15000 元;二等奖每项奖励 5000 元;三等奖每项奖励 1000 元。
       3. 获准国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10000 元;获准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2000 元;

   凡可获奖励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于次年元月将上年度论文单行本报送实验室办公室登记,核实奖励金额后颁发奖金;获奖科研成果在取得奖励证书后报送奖励证书复印件,核实奖励金额后颁发奖金。

 


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保护本实验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加强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根 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和我校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室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菌株、转基因材料、种苗、 种子、DNARNA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二、 由于本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涉及到国内外、校内外诸多单位,因此,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
   三、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四、 所有与室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五、 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各类实验材料、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整理分析所得的结果。确需带走有关数据用于论文写作的应有书面说明,并且论文必须以“重点实验室”署名。
   六、 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材料,应与本室签定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法律责任。
   七、 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
   八、 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本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如其成果为论文,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也可在论文首页的脚注标明。但本室固定研究人员离室后在本室工作基础上再继续工作或 客座研究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
   九、 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定书面协议。
   十、 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一、 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十二、 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十三、 本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一切条款,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十四、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五、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本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运转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运转费的管理,提高运转费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 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运转费的使用要求,本室的运转费30%用于建立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50%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和配件的购买、实验设施等条件建设、15%左右用于实验室学术年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验室评估、购买文献资料等、5%左右用于其他,主要用于具有发展前景,而尚无科研经费的年轻学者科研启动费。
   二、 运转费由实验室主任掌握使用。
   三、 运转费下拨后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单独立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此项经费。
   四、 实验室设报帐员 1 名,负责到校计财处报帐,并建立自主的流水帐,以便与财务处会计对帐,每年年终向实验室室务委员会作运转费使用情况报告。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

 

   一、开放课题的设立与申请
   1. 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鼓励农业生物多样性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加强国内外的学术和人才交流,创造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学术风气,本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
       2.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领域为农业生物多样性控制病虫害与农业生物多样性资源持续利用,面向从事该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开放
   3. 本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研究领域内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理论研究课题及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4.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应符合本重点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5. 开放课题基金从实验室运转费中支出。每个开放课题总经费为13万元人民币,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立项。
   6. 为了充分利用本室的软硬件资源和云南得天独厚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本重点实验室欢迎自带课题经费来我室进行研究,实验室将根据内容以开放课题基金的形式给予补助。
   7. 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云南省植物病理重点实验室、农业生物多样性与病虫害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农业生物多样性与病虫害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一式5份)。
       8.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应是在职的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具有副高职称的申请者需有二副高职以上人员书面推荐。
       9.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10. 重点实验室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申请的受理工作。开放课题基金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同行专家评阅、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
       11. 开放课题工作年限:开放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1~2年。
   二、开放课题学术管理
       1. 经批准的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该课题批准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
   2. 流动研究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
       3. 在课题实施一半时间后,课题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交课题中期研究进展报告,管理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4.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5. 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若偏离原计划方向,管理委员会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
       6. 课题结束后,应于个月内结题,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以及相关的材料和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本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7. 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本重点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另外,论文须标注由云南省植物病理重点实验室、农业生物多样性与病虫害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8. 重点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承担者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实验室给予开放课题承担者同本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同等优惠的设备使用成本费。
       9. 对成绩突出的开放课题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通过追加课题经费的方式给予奖励。

   三、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1. 项目批准后,由科研管理办公室将经费按课题在学校计财处单立帐户进行管理,使用时需经实验室领导签字方能借支或报销。
       2.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如下:
   (1 实验材料费,包括用于购置培养皿、试管、离心管、PCR管等消耗品和化学试剂等的费用。
   (2 资料费,包括科技查新检索费、复印费等。
   (3 差旅费,包括外出采样、参加学术会议的车旅费等
   (4 办公费,用于支付各类办公用品的购置费。
   (5 劳务费,主要用于支付田间实验的工时费等,该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0
   (6 课题结束或因某种原因终止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出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费如有结余,节余经费的50%收归本重点实验作为总开放基金,50%开放课题组继续使用。

   四、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重点实验室科研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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