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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2019年03月17日 22:26  点击: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字〔1991〕1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和博士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获得我国的学位,除要求对我国友好外,还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和相关要求。

硕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一般为三年, 英文授课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为 2 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其学术水平达到相关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学习。来华留学硕士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不得少于 30 学分,其中: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我校同学科设置, 具体课程门数和学时、学分要求由各学科确定。

(二)汉语课。对于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者,必须修读《汉语综合课》和《中国概况》。入学时汉语水平考试(HSK)已达到6 级且在两年有效期内,可以免修《汉语综合课》,但须修读《中国概况》。英文授课硕士研究生也必须修读《汉语综合课》和《中国概况》,且毕业时汉语水平应达到 HSK 三级。

(三)选修课。各学科可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的需要,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在一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学位论文。来华留学硕士生,在读期间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原则上不得少于 2 万字。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第七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学位申请。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二)学位授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达到学校相关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

第八条 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其学术水平达到相关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九条 课程学习。来华留学博士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不得少于 18 学分,其中: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我校同学科、专业设置,具体课程门数和学时、学分要求由各学科、专业确定。

(二)汉语课。对于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者,必须修读《汉语综合课》和《中国概况》。入学时汉语水平考试(HSK)已达到6 级且在两年有效期内,可以免修《汉语综合课》,但必须修读《中国概况》。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来华留学博士生必须撰写博士学位论文。

(一)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博士毕业论文不得少于 8 万字,理工科类专业的博士毕业论文不得少于 5 万字。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学位申请。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同时,在读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1)以海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至少公开发表 2 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以海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为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1 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3)以海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为第二作者),在 SCI、EI、SSCI 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 1 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4)以海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出版 1 本专业学术著作(排序前 2 名);或有一项发明专利(排序前 2 名)。

(二)学位授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进行审核,达到学校相关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其 他

第十二条 攻读我校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其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用英文撰写的硕士论文,必须有 800 字以上的中文摘要、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有 2000 字以上的中文摘要。

第十三条 为来华留学生颁发的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可用英语印制、书写译文副本,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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