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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2019年03月17日 22:29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精神,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全面改革,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强化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健全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责任机制,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学校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年度确认确定的方式确定其招生资格。

第三条 导师岗位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按照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一般为本校在编在岗的科教人员;兼职导师指校外人员。

二、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培养全面负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学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同时,担负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的任务。

第六条 导师必须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修读计划,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和实验设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并撰写学位论文,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审定和答辩申请等工作,协助学校、学院做好研究生招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中期考核、论文开题、答辩、课程教学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负有教育与监督责任,承担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时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

三、导师招生资格的认确定

第十条 基本条件

1、有科研项目和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撑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能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学校规定标准的“助研”津贴。

2、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近三年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评阅、抽查及复查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其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含学位论文)未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3、年满57周岁以上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如导师承担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属国家级高端人才(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0岁以上。

第十一条 具体条件

1、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条件

(1)近两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或通讯作者)身份在 SCI/EI/ SSCI/CSSCI 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教育部推荐教材);或作为主创人员获得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授任。

(2)有科研课题,且在研可支配科研经费在 5 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 0.5 万元以上)。

2、招收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条件

(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或近三年在 SCI 原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累计不低于 1.5(人文社科类在 SSCI 或CSSCI 期刊发表至少 2 篇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主的编教育部推荐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2)有省部级以上课题,且在研可支配科研经费在 10 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 3 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招生资格的年度认确定

导师申请下一年度招生资格时,参照上述招生条件,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认确定表》,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查认确定后方能招生。导师招生资格认确定一般安排在每年 12 月份到下年 3 月份进行,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招生资格确认确定在每年的 6 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名额

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的两个二级学科专业或不同一级学科下相近的两个二级学科专业招生,每年招收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总数不超过 4 人。学校引进的国家级高端人才(含国家级人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或我校引进的 D 类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主持有国家重大项目且在研科研经费达到 300 万(人文社会科学类 30万)以上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生名额。硕士研究生导师最多只能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的两个二级学科专业或不同一级学科下相近的两个二级学科专业招生,每年招收学术型研究生的总名额不超过 2 人。学校引进的 D 类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主持有省部级重点项目且在研科研经费达到 10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 10 万)以上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生名额。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暂停其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2、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3、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4、因个人原因连续二年未能招收研究生。如需恢复资格需重新经过遴选。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6、违反国家和学校师德的有关规定。

四、导师的培训和考评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举办不同形式的导师培训。所有新增导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方能正式招收指导研究生;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的导师,在重新上岗前也必须通过培训。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与各学院(中心、所)共同进行导师的考评。对于工作认确真负责,培养质量好的导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能很好履行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各学院(中心、所)应进行批评教育。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无改进者,学院(中心、所)应向研究生处提出停止其招生或终止其导师资格的意见,由研究生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办法自行废止。本条例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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