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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07月10日 22:31  点击:

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打破导师资格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动态上岗的导师岗位聘任制,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学位委员会(2016年1月8日第32次会议)《关于深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意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 导师岗位

第一条 导师岗位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导师岗位设置需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与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 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指导岗位及硕士生指导岗位;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岗位和兼职导师岗位,专职岗位一般为本校科教人员设置,兼职岗位为校外人员设置。

第三条 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每年动态设置能满足人才培养实际需求的博士生导师岗位数和硕士生导师岗位数。

第二章 导师岗位基本要求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富于创新精神。

(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及经费,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岗位要求

第五条 除满足导师岗位基本要求外,博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新引进的C类及以上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岁;同时,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博士生培养期间有在研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可支配到每位博士生的到账科研经费(不含校内资助,下同)年均10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和3万元(人文社科类)以上。

(二)近五年来,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仅限前2位,下同)在SCI源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近三年发表论文影响因子累计不低于3.5;人文社科类3篇CSSCI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排名前3的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含2篇,下同)学术论文,或专业提案得到中央领导或省级主要领导批复。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岗位要求

第六条 除满足导师岗位基本要求外,硕士生导师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高级职称,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培养期间有在研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且可支配到每位研究生的到账科研经费年均3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和1万以上(人文社科类)。

(二)近三年来,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一级学会主办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年平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SCI/EI源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作为主创人员获得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授权,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等应用研究中取得较好的成效。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年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至少发表1篇CSSCI/EI学术论文,或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社科联及以上奖励和表彰,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社会服务成果被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采用(附:政府证明材料)。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和能力要求由各专业学位点参照以上条件自行确定。

(四)新引进的E类及以上人才(2年内)、部分人文学科和基础学科,到账科研经费可适度降低。

第五章 导师岗位聘任

第七条 满足上述导师岗位要求的科教人员,参照《海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10月10日修订)相关要求,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度审核表》,经学院初审、研究生处复审,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处备案,获得导师招生资格。

第八条 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人员方能招收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分配招生计划,招生后聘任导师岗位

第九条 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所归属的一级学科内1个二级学科专业招生。硕士生导师岗位最多只能在所归属的一级学科内2个相近二级学科专业上招生。国家级人才(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人才开发计划等)可根据相关协议适度扩大招生人数,遵照《海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条 博士生导师岗位招生计划,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按《海南大学博士生招生计划分配指导性意见》统筹分配。硕士生导师岗位招生计划,由各学院按《海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导师岗位考评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由研究生处、科研处、各学院和研究生代表,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共同对导师进行考评。对于工作认真负责、培养质量高的优秀导师予以表彰和给予增加指导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十二条 考评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考评不合格,学校根据情形,分别给予其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上岗资格的处理。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导师在学术上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科学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三)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海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规定》中规定的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四)国家、海南省对其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不合格。

(五)在研究生课程考试、入学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泄露命题内容。

第七章 附 录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举办一次导师岗前培训。所有新上岗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的导师以及被认定考评不合格的导师,必须参加导师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正式(或重新)上岗。

第十四条 年满58岁的科教人员原则上不再聘任导师岗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般不更换导师,确因未能预见的原因需要更换导师,也只能变更为经过确认岗位的指导教师,由所在学院及时提出变动报告,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第二导师,可由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聘任,报研究生处备案。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制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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